被告人看到交警部门酒驾卡点后弃车跑离现场,经交警追赶亦未停止,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交警在追赶自己,缺乏事实依据且有违常理,其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行申417号《行政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在案证据证实,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该院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开展夜查行动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赔的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与朋友余某、张某聚餐饮酒后,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濠西路酒驾检查卡点前约100米处停车,徐某从驾驶室换座至后排后,交警赶到车旁,三人下车接受检查。张某迎在最前面,交警询问谁是驾驶员,徐某手指向张某,交警向张某核实,张某默认并称喝了一瓶。三人被带至卡点准备接受吹气测试,交警再问谁是驾驶员,徐某称张某是驾驶员,张某承认。交警执行吹气检测前先在手机上查询了案涉车辆沿途轨迹及监控抓拍图像,一边查询一边继续询问谁是驾驶员,张某仍称自己是驾驶员,徐某称自己坐在后排。此时,交警查询到了清晰抓拍图像确认了驾驶员身份并警示三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张某先接受酒精吹气检测并测得数值为138mg/100ml,交警再次询问张某是否是驾驶员,其点头确认。交警接着对徐某进行吹气检测并测得数值为139mg/100ml,并现场宣布已经确定驾驶员身份。徐某遂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诉请两被上诉人赔偿2004129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的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今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错。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识水性,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在其落水之后,交警就应该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了因果关系。据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25日,被告人顾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崇川区长江路某路段时被交警拦停检查,顾某拒不打开车门也不肯摇下车窗,经交警多次劝说警告仍不配合,且不熄火停车继而前后开动,对执法交警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执法交警遂用衣服遮住案涉车辆前挡风玻璃,并继续劝说警告。期间被告人在车内多次喝水。僵持几分钟后,被告人解锁打开车门,交警将其抓获并带离汽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仍试图挣扎但最后被执法交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接受讯问时,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是谁在追我,追到后我才发现是交警。”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另有多次酒驾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现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另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快3助赢2024年4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车。为逃避查车,他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又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为此,她及家人申请索赔超200万元。
酒驾者被查获后出于畏惧心理短时间内未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经执法交警追问确认后及时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不予认定。但是,酒驾者指认同车人为驾驶员,同车人亦予承认,酒驾者逃避检查的行为即告成立,执法交警通过技侦手段查明驾驶员真实身份乃至完成酒精吹气检测后,酒驾者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人民法院也应对其逃避检查情节予以确认并从重处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接受检查时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并由他人顶包,其行为构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被告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罪认罚,明知同车人喝酒仍指认其为驾驶员,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崇川区青年路某路段遇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下车沿路向南逃离现场,后被交警追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醉驾新规对旧规做出了修正,原先“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这种情形被删除。醉驾者只是短时间不开车窗车门,或者不配合吹气检测,抗拒程度较轻,经交警口头警告后随即配合执法检查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此种“拒绝”检查行为不认定为从重情节。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不配合的时间并不是非常长,但综合其被拦停后继续前后开动、多次喝水、开车门后继续挣扎等表现综合评估,其对执法活动的妨害性和执法人员人身的危险性已经达到需要给予从重处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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