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决显示,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张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张林的诉请,被告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不合理。检测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环境检测,没有车内检测的资质,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私家车不适用上述标准等。该公司还称,被告提交的浙江吉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同年、同批次、同车型的车辆抽检结果是合格的,说明案涉车辆购买时没有问题。
张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该规定要求,封闭房屋1小时条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车主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了司法鉴定权。如果一审法官未在庭审中未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车主有权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鉴定申请。反之,如果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车主拒绝的,目前车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将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后,视情况再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
张林称,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突然开始出现不定期流鼻血等情况,他认为可能是长期接触车内空气污染物导致。
一审后,张林未上诉。今年3月12日,张林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HJT 400-2007规定了受检车辆所在采样环境的条件、车内空气检测的采样点设置、准备阶段需打开门窗静置不少于6小时、采样时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等,其中规定的化学检测方法也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同。
他称,2021年5月,他开始发现车内的异味愈加浓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适症状,4S店销售人员回复称多开窗通风即可明显缓解。此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2023年7月27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环)2023检S0727第(434)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报告称,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测标准为: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附录E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检测结果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张林提供的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林向法院提出诉请,希望判令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和利息等共计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空气质量检测费等共计70754元;判令被告承诺如原告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车内甲醛超标,由原告举出有关超标的证据。但是在庭审中,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疑较大,彼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当然,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对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参照GB50325-2020限值标准,上述指标应当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而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规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 HJT 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张林说,2020年10月底,他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随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车内有毒有害物质。
“车仍在质保期内,但车内出现那么明显的异味后,涉事公司却始终不拿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他说,4S店已经现场检查过案涉车辆,承认案涉车辆内异味明显。再审申请书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销鸠江区法院此前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和赔偿等。
张林认为,该结果超出了车内空气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标准。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室内空气检测,针对的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该结果有参考价值。
针对张林为证明案涉车辆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交的《主检结论及健康建议》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看出原告体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案涉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的发病原因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张林现要求被告承诺如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林的诉讼请求。
太阳gg注册登录安徽芜湖的张林(化名)在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内他感觉车内异味加重,怀疑甲醛超标,和4S店协商处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取样后做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过,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而非乘用车内空气。
2023年,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收取样本后,将样本送至江苏欧米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车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
针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鸠江区法院认为,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利息、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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