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硬盘内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经营创收,取之有道,在此法官提醒,对于经营者,不能把获取财富建立在他人合法权利受损的基础之上。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要贪图一时的免费,忽视盗版对社会及市场带来的危害,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和文化环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侵犯著作权罪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要件,以此为著作权在网络时代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盗版使用者从便宜甚至免费中获得便利,盗版贩卖者则获得利益,电子书盗版侵权问题满足了小部分人的自私需求,却破坏了出版的良好生态环境,为行业发展带来诸多困扰。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对于以传播作品盈利的互联网经营者而言,不论是以销售的直接方式,还是以会员制收取会员注册费,亦或是通过免费使用获取流量变现的方式,均需要确保自己取得创作者的授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逻辑在于,通过保障产权人在前期的创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过市场得到回报,促使人们放心地投入创造性劳动中,社会才能不断地通过创新获得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便捷性使得作品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网络传播的无形性也使得侵权行为成本更低、损害后果更易扩大。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罪不同于传统侵犯著作权罪,从行为上看网络环境下以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传统侵犯著作权犯罪更倾向于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宾果彩票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消息,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两男子因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其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传播作品数量、被点击率、因侵权行为而注册的会员数量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此处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如有的表面看来并未直接从被侵权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其他方式间接获得收益,或者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但开始阶段可能因为吸引“流量”“促销”、提高知名度等,并未实现盈利,属于为了变现、远期营利,均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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