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重庆市高院维持第一审对张波、叶诚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张波、叶诚尘视张波的亲生子女为结婚障碍,共同预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人,致两名幼童死亡,严重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亿百集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今年1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执行了死刑。
该案中,两被告人张波和叶诚尘对谁提起杀人犯意相互推诿。在死刑复核阶段,谁是主犯、谁在该案中作用较大仍是最大焦点。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张波的律师提出,叶诚尘提出杀人犯意,张波起初反对后来消极配合,案发当天被叶以割腕逼迫;叶诚尘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叶诚尘仅起到推动作用,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张波。
对叶诚尘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最高法综合评判认为:叶诚尘律师提出原判据以对叶诚尘判处死刑的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经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客观记录了叶诚尘与张波共谋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侦查阶段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所供主要犯罪事实与张波供述、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在案证据相印证。叶诚尘辩称其有罪供述系同监室人员劝诱其帮张波揽罪所作,没有事实依据。本案认定叶诚尘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律师提出从作案过程来看,起意、策划、催促、威胁等行为均系叶诚尘实施,张波系从犯,即使认定其为主犯,作用亦相对次于叶诚尘。最高法查明,张波婚内出轨,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叶诚尘交往,为排除再婚障碍,与叶诚尘共同预谋、策划并直接实施杀害亲生子女行为,系致死二被害人的直接凶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极为突出,罪责极为严重。
裁定书显示,辩护律师还提出公安机关非法搜查扣押张波、叶诚尘手机,所获电子数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第一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辩护人等情形,影响公正审判。
最高法最终认为,张波、叶诚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波、叶诚尘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5日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该案死刑复核裁定书显示,最高法1月18日作出该裁定,核准张波、叶诚尘死刑。
在最高法复核期间,叶诚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不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澎湃新闻3月5日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叶诚尘检举的并非此前她在法庭辩称的张波强奸她一事,而是其他事情。但最高法的裁定书中并未详细叙述检举一事。
最高法认为,张波、叶诚尘共谋、策划杀害张波亲生子女,张波系直接凶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极为突出,罪责极为严重;叶诚尘对张波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坚定,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均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罪责极为严重的主犯。
此外,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非法搜查扣押二被告人手机,所获电子数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高法认为,公安人员虽扣押张波、叶诚尘手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二被告人亦签字确认,在扣押视频中对扣押手机表示同意。二审期间,公安人员对相关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二被告人手机获取相关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叶诚尘的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叶诚尘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小于张波,刑事责任能力不清,请求不核准叶诚尘死刑。
辩护律师提出张波对本案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叶诚尘仅起到推动作用,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张波。最高法查明,叶诚尘与张波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死二被害人,其间多次催促张波作案,积极出谋划策,并以与张波分手等相威胁,还为张波限定作案最后时限。在张波犹豫是否同时杀死二被害人时,叶诚尘强调必须将二被害人同时杀死,以威胁手段坚定张波杀人犯意,以劝诱方式打消张波杀人顾虑,其对张波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坚定,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均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罪责极为严重的主犯。
此外,叶诚尘左手腕有两条横形陈旧性划痕,但不能确定创口形成时间,张波、叶诚尘均提及叶此前有过两次割腕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发当日叶诚尘有以割腕方式逼迫张波作案的行为。
辩护律师还提出,张波被叶诚尘精神控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系受胁迫实施犯罪,应依法对此从轻、减轻处罚。最高法认为,张波作为成年人,为实现与叶诚尘结婚的目的而实施杀害亲生子女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其不存在被精神控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的情况。
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第一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辩护人等情形,影响公正审判。最高法认为,辩护律师所提意见或无相关事实、法律依据,或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最高法经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二被告人手机获取相关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辩护律师所提意见或无相关事实、法律依据,或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
至于辩护律师提出叶诚尘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清,申请对叶诚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最高法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叶诚尘有现实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策划周密,并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其案发时段并无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裁定书载明,在死刑复核期间,张波的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张波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不当,本案诉讼程序违法,请求不核准张波死刑或全案发回重审。
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法综合评判认为:律师提出本案杀人犯意系叶诚尘提起,张波起初反对后来消极配合,原判认定二人共同策划,张波积极创造条件,属事实认定错误;案发当日叶诚尘在与张波手机微信视频通话时,以割腕方式逼迫张波作案,原判未予认定,系事实不清。张波、叶诚尘对犯意提起一节相互推诿;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多次共谋杀人,张波连续两周主动联系并诱骗陈美霖将被害人雪雪(化名)送至其家中,其并非被动消极作案,且谁先提起犯意并不影响二人多次共谋杀人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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